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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的认定”“华夏航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准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财产保全请求”“海洋渔业局诉彭某权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案——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认定”“东方恒泰公司诉华盛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内地企业对以香港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的认定”等案例入选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我院的“厦门市明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大西洋墨西哥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大宗粮食散货海运货损如何识别和认定”获二等奖,“台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全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如何正确使用域外法律处理船舶碰撞纠纷”获优秀奖。通过连续4年以中英葡3种语言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海事中英文网站及法官英语说法等方式,有效扩大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多元化解海事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秉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理念,根据海事案件特点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在院本部与仲裁委、司法局等建立诉前联调机制的基础上,深圳、珠海、汕头法庭分别与当地海事局等部门共同推进联调机制建设。深圳法庭根据当地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的特点,与深圳市货代协会建立联调机制,让没有利害关系的货代专业人士参与诉前调解案件,妥善化解一宗涉及172票、120多万元代理费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采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审判庭派员轮值担任诉讼辅导员、组建律师调解工作室安排律师轮值担任调解员、加强调解团队与审判团队建设等有效举措,努力完善海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4月27日,珠海法庭就一宗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案是珠海法庭首次与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诉前联调”形式联合调解后,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年内,先后有广东海警局、广东省信访局、广州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等20余家单位来我院就“一站式”多元解纷成功经验进行学习调研。
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注重海事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有效缓解“审理难”,促进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内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101宗,已办结27宗。其中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9宗,办结16宗;受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12宗,办结11宗。3月,我院一审判决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维持原判,渔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该案的判决表明,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予以监督,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对于粤东、粤西有关渔业行政机关在渔业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做法,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促使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6月29日,我院在全国首次公开审理了1宗当事人诉番禺海事处海事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广东海事部门组织观看,当天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播放数超过3.5万人次。
携手“云司法”,精准服务港航企业。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红利,积极推进诉非衔接、简案速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化解社会矛盾。今年2月,我院对珠海市湾仔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主持调解成功的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场“零接触”的线上司法确认,该案是全国首宗跨粤港两地的司法确认案件,同时也是我院首次对跨粤港两地案件进行“云庭审”。疫情防控期间,我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上下联动的方式,促使货代纠纷9案调撤结案。7月份,涉案标的上千万元的船舶碰撞4宗关联索赔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湛江法庭一次性成功调解4宗投资建造船舶案件。我院发布执行公告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告知依法可申请暂缓交船舶拍卖尾款,做好防疫,灵活妥善交船。疫情期间,已解决涉港航企业案件531件。
繁简分流,显著提升审判效率。建立繁简案件分流机制,推进速裁快审机制改革,促进繁杂疑难案件审理效率显著提升。5月,我院成功化解两年前发生的一宗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两船相互索赔纠纷、海上清污费用纠纷、船舶保险理赔诉讼纠纷等4宗关联案件,涉案标的达上千万元的复杂索赔案件在不到3个月内圆满解决。6月,快速审理一起涉德国、安提瓜、巴布达、新加坡等国证据保全案,当事人对我院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性的工作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9月,快速调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标的额达上亿元的船舶融资借款纠纷案,双方对我院促成纠纷快速解决表示感谢,并赠送“高效解纷助力企业发展,公正司法服务营商环境”锦旗。11月27日,我院汕头法庭对一宗船员工伤索赔案,依托多元力量,把握焦点诉求,将法庭搬进医院,公正、严谨地化解了一宗社会矛盾纠纷,让5年前重度烧伤、双目失明的异乡船员感受到海事司法的温暖。
深化联动机制,凝聚攻坚合力。深入探索执行新路径,创新执行联动机制,着力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动执行新格局,实现联合惩戒的新常态,推进执行难的有效解决。5月8日,与广东海事局共同签订《关于加强司法扣押船舶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扣押船舶的看管、安全保障、防污责任等进行全面规范,初步解决了司法扣押船舶后船东逃避责任、无人看管船舶的问题。用足强制措施,对1艘扣押期间的船舶擅自驶离扣押区域进行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对1宗船舶悔拍行为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补齐拍卖差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转破1宗案件,发布各类失信名单193人次,限制高消费412人次,对166名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5.预处罚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这些惩罚裁定一旦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但因为没有给予被执行人留余地,反而增加了个别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导致加剧躲避执行。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20年8月5日,广州海事法院在面对“粤广海货9857”货轮强制执行难题时发出了该院首份预处罚通知书,则是活学活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即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