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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崔于2022年3月22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25年3月21日止,约定小崔在生产部门担任生产管理岗位。2024年6月27日,小崔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由于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2024年7月8日,小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2024年累计2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500余元。该案件经仲裁机构审理后,未支持其解除补偿的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其关于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工资的请求。劳动者离职时,存在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无法安排使用,是否需要支付补偿工资,是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需要落实的一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