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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今天论坛的专家学者有:中国社科院周汉华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四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金海军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刘文杰教授。出席论坛的新闻单位嘉宾有: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人民日报新闻协调部主任许正中,光明日报法律顾问黄晓,还有远道而来的南方日报总编辑王更辉,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周天晓,东方网总编室主任闵明,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扫黄打非”办、北京市网信办、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有关负责,还有来自求是杂志社、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媒体有关负责,还有来自知名网络媒体、互联网企业的代表,新华社有关部门负责,再次欢迎各位!首先,我们有请新华社社长蔡名照作主旨演讲。
为有效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建设。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公民和法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此后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作了进一步规定。最新修订的《刑法》也纳入了著作权犯罪的内容。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版权局今年4月制订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媒体具有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新闻作品受法律保护,对规范网络版权转载秩序,健全媒体间版权合作机制都具有重要作用。在执法方面,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以来连续开展针对侵权的专项行动,特别是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规范了网络版权秩序,为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产生了显著作用。[ 2015-12-03 09:16 ]
们、朋友们: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传媒发展重任在肩,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刻不容缓。在国家版权局的支持下,新华社已经启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行动,组建新华社保护版权专门队伍,加强相关技术建设,深入开展侵权行为调查,对严重侵权行为,将依靠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坚决维护新闻作品版权和国有资产不受侵害。新华社愿与有关各方携起手来,加强各层次、各领域交流合作,为进一步健全惠及各方、互利共赢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体系共同努力。我衷心希望并坚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社会环境将越来越好,媒体事业发展道路会越走越宽广!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和预期成果!谢谢大家![ 2015-12-03 09:22 ]
[阎晓宏]在这个基础上,在2015年4月,也就是刚才蔡社长已经讲到的,国家版权局下发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是提出《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这里主要针对的是新闻作品,这个通知里面主要强调的是。第一,转载他人新闻作品属于授权使用,而不是属于其他的,我可以用,用完以后你找我我给你一点钱,不是这样的。第二,规定了报刊和报刊之间的转载,可以在转载之后除了声明除外的可以支付报酬。报刊和网络媒体之间的转载不属于这种情形。另外,第三条就是讲到不能做歪曲,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角度进行了规范。另外讲到了大家有一定争议的,中国著作权法里面关于合理使用在第五条中规定了12种情形,其中一种就是时政新闻,这一条也经常被网络的朋友认为这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实际上这是不准确的理解。从现在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判定来看,单纯的事实,新闻事件属于合理的,但是所有的新闻报道我们发现都有记者情感的因素和表达,有他的观点,同时也有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因此,它不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他还规定了几条。应该说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今天由新华社和国家版权局推动召开这样一个论坛,我觉得是具有重要意义。
[阎晓宏]刚才听了蔡社长的五点倡议,就版权局做什么工作我想简单地讲一点。一是要提高认识,蔡社长也讲到,第一条就是宣传和公众的版权意识,这一条实际上是最为深刻的。如果回顾一下来看,我们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不够。包括我们传统媒体以前对这个问题也非常淡漠,而且有的认为这样的传播可能还有利于扩大我的声誉、扩大我的传播力。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是对著作权的了解是不够的。而有些新媒体以前会出现“我说公益性的”,“我不向他人收费”。在这个问题上世纪上在学术界包括知识产权界早就有过言论,不能用公益的东西掠夺别人的东西。公益你说我抗震救灾也不能把别人家里的东西拉走,说因为是抗震救灾。这都是一样的,当时我们在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举过一个例子,说德国的教会要放歌曲,当时就说教会当然是公益性的了,放歌曲还要向你付费吗?这个官司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就问你教会里面的桌椅板凳要不要付费呢?那是要付费的,因此歌曲也是要付费的。这样的判例是非常简洁而且有说服力的。
[阎晓宏]二是刚才蔡社长讲到的,从国家版权局的角度,应该继续加大对网络转载的监控和执法力度。监控就是我们还要加快对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局长专门就这个事情和我进行了沟通,说我们现在正在二期,我们要合法进行监控,现在互联网的情况是什么样,哪些是合法使用,哪些是不合法使用。在这个基础上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予以纠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我们鼓励走司法途径,单位和单位之间可以通过法院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处于知识产权诉讼的高发期,版权的诉讼可能是最多的,一般民事的这个诉讼成本比较高,但这是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同时执法还有一种刑事,刑事就是非常恶意的,问题大量的,以前也有一些著作权法,包括高检察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转载的内容和数量都有一些具体定性和定量的要求,这需要具体分析,但这是极为个别的。
[阎晓宏]三是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有利于维权也有利于传播的高效、低成本的授权机制。从这点来看,我觉得我们现在也还是比较薄弱的。我印象中大概2005年、2006年当时搞网络执法的时候我们就不知道怎么执。当时是香港的海关来指导我们,另外美国电影协会、商业软件管理联盟也很积极,他们愿意给我们提供怎么进行搜索的技术指导。大的机构我认为有条件的都应该同步酝酿,来维护自己制作的作品,要进行管理,应该有一个好的数据库,应该有搜寻的功能。我在一些地方看到有些是属于第三方,专门就干这件事,我看像上海有的机构就是做这件事,他就是代理,你有作品被使用了,他非常准确地给你提供,我觉得这也是值得支持的。
[张宁]首先,中央电视台是以新闻来立台,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喉舌,以及全国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新闻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当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在我们台里各类节目的地位中,新闻节目也是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中央电视台有综合频道、新闻频道、中文国际频道、财经频道、体育频道以及外语方面的英、西、法、俄、阿等频道都有播出新闻节目。同时我们有31个国内记者站、2个海外分台、5个海外区域中心站,以及63个驻外记者站的新闻工作者为各个频道提供新闻节目、供片。可以看到新闻节目的背后有那么多人来投入生产、投入智力、投入劳动。在我们16个被公开播出的频道,包括我们的数字频道有40多个,在那么多个频道的总体播出量中新闻节目的量占了30%,这个量是非常大的。
[张宁]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5名节目当中,其中5个有4档就是新闻节目,像我们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新闻联播》,综合频道的《今日说法》,中文国际的《今日关注》等等每天都在被侵权或者被疑似侵权当中。其中仅《新闻直播间》2014年的盗用链接总数就接近4万条。从电视新闻侵权形式看,有新闻视频点播、新闻碎片化使用,新闻视频网络同步直播流,新闻视频深度链接,新闻编辑以后使用,新闻节目整体播出、点播,以及换题目播出等等各种形式。这些新闻节目各种形式的侵权盗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的独家价值和收视率,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媒体机构,甚至个人任意篡改和歪曲新闻报道的内容,造成了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王四新]但是这个版权保护体系经过了两三百年的精心建构,到了互联网时代后,这个版权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于方方面面,但是最最主要的是互联网所带来的这种分享方面的便利和互联网的去中心、无国界,以及它在刚刚开始的Web1.0时对匿名通信的支持,导致分享的便利程度空前加大,非常方便。同时,在分享的相关责任落实方面又变得很困难,我在美国分享你一篇中国人的原创作品又怎么着了?或者说我在澳大利亚,把一本美国人原创的作品,没有经过他同意,搬到互联网上,你怎么追究我?别说可能是一个匿名的传送者,就是对于有名有姓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追究他的责任是很难的。因此,它导致的是整个侵权便利程度的空前增加和侵权追溯在一段时间内几乎不可能。所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经过两三百年精心建构的版权保护体系的被瓦解,同时,对于一些传统的保护版权的意识,比如要转载、要使用,为了体现对原作者的尊重要经过他的同意,但是在网络时代这种共识变得越来越弱,同时很多人认为它也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
[王四新]一是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版权主要载体和战线平台将从以前互联网时代之前过分依赖纸质和电视等传统传播媒体更多地向以手机为中心的移动互联终端平移,而移动互联网对传播技术的倚重将导致版权法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高度重视。我们也注意到新华网开发的移动端新闻客户端现在有几千万个用户,这是以技术来解决新闻推广,用技术手段解决我们的版权保护将来会成为我们的趋势。就是我在作这个新闻产品之前,我先从技术上使其他人转载、侵权成为不太可能,或者说使别人在转载齐全我的时候也可以做到有迹可寻、有证可查,堵住他的侥幸心理,就是“可以转载、侵权我的,我还找不到他”,这些都可以通过技术解决,技术解决后就使我们的新闻产品要绑定更多的技术的东西、软件上的东西,或者说我们互联网从业者所说的代码性的东西。
[王四新]另外,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作品使用的频率和规模会空前加大,尤其是对于原创性的作品可以进行一度、二度、三度、四度、五度,七度、八度开发,可以不同形式、不同新闻平台、不同产品进行新闻开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刚才我在学习领导讲话后提到一点就是“先授权、后使用”,你如果在这种新闻产品,尤其原创性新闻产品可以进行无限深度开发,而且它的市场潜力巨大的情况下,如果不强调先授权后使用,它必然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和共识就没了,这对于我们将来新产品的开发,尤其是原创性产品的提供,将会产生致命性的影响。所以我们要保证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传统媒体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保证新闻记者长久保持创作激情和热情,保证他们能够从创作中获得社会的尊重,获得社会经济方面的回报。“先授权、后使用”,这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应该成为一个优先解决的问题。
[王四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可识别性、侵权证据的可追踪性、可查找性比以前都有所提高。同时,在移动互联时代,集体受益的取得、集体维权的实现,在腾讯的群里有时候“吼”一声就行了,我们经常看到腾讯的群里有某些律师,因为群体性案件,比如前两年中国农民出口韩国的大蒜,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就是通过网络来征集受害人。在移动互联时代,我们对于权利人许可的集体征集这将会很容易,同时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也会比较容易。这对于我们像新华社这样的大的通讯社,而且我们是以新闻作品立足的机构,包括中央电视台,我们是可以利用这次契机,加强对自己内部作品管理的系统化工作,或者说体系化的工作。这将来在大的互联网公司、大的通讯社、大的出版社将来都会走上自己享有自己版权作品的自我管理过程。依据我的大数据、依据我对员工的管理制定一些版权保护这样的规则,同时对这些版权作品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这在移动大数据时代借助于技术,是可以实现的。在这方面,像苹果公司对它的作品版权方面的保护,对它自己平台方面的作品以及进来的作品可以定标准,只有满足这个要求才可以使用它的作品。像新华社以后也可以依据这些对于版权保护进行加强。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教授,也感谢王教授所代表的我的母校中国传媒大学。刚才王教授在台上讲的时候,我稍微反思了一下,我想到了一个笑话,那就是原来人家说每天早晨人醒来的时候第一件事要做什么,有人告诉我说是睁开眼睛,有人告诉我说是洗漱,我说都不对,现在经常是闭着眼睛就开始摸手机,看看今天有什么新闻,看看错过了朋友圈一些什么样的新鲜事。在我们点赞、回复、浏览的过程中,我们有没有想过,到底有多少这些新闻、这些朋友圈的这些消息是侵害了我们新闻作品版权人权益的?我想,毫不夸张地说,原来我们新闻版权保护,如果说是要保护一个机构、保护一篇文章的话,我想今后的日子当中,我们的版权保护恐怕要保护到每一个人小小的屏幕背后所代表的自己,只有保护到这么细致,我们的心里才会真的很踏实。 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金海军教授做专题演讲,有请。
[金海军]所以实际上,在今天这个时代,不仅仅是人,甚至是动物都在生产着作品。这是在今年9月份美国加州所提起的一场诉讼的涉案作品,我们称它为作品其实是有争议的,因为实际上这张猴子的照片是它自己拍的。所以这里的署名有四个机构,为什么呢?这就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记者,他是去印尼一个野生动物的岛上拍摄的,结果他把相机架好后人走开了,结果这个猴子很好奇,可以看到这张照片里面就和我们人在时的动作一样,拍出来以后是这样的。结果这张照片在网上非常流行,这是他在野外拍摄的场景,这些猴子把他架好的相机拿着,拍成这样的一张照片。后来就引发了诉讼,PETA(动物保护机构),它在美国加州提起诉讼,它说这个著作权应该归这个猴子,摄影师花了很多钱,要装备,还要到野生雨林里寻找,花了很多钱,他说这个应该归我。但是不巧的是拍摄的摄影师又把这个拍摄的故事在网上全部讲出来了,其实如果他不说没有人知道这是谁拍的。就像王老师提到,在互联网时代在电脑前操作的可能是一条狗,这没人知道电脑前是一条狗,在互联网时代没有人知道智能相机背后拍摄的可能不是人。所以这个是在今年9月份在美国提起诉讼的,我们可以看一下今后的发展。还有一个互联网的机构加进来是,这张照片在它的上面流传得很广,认为这应该没有著作权,是公共领域,这就涉及到如何判断它是不是作品,如果是作品权利人是谁。
[金海军]所以说在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分类是按照这个(PPT)的标准来分的,并不是按照你是新闻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另外一个是另一个学科的分类。所以一个新闻作品可能是文字作品,可能是口述作品,可能是视频或者刚才央视的一些新闻节目,是以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影电影的作品,今后可能会修改成视听作品。这都要放在特定的种类中人类,而不是新闻作品。最具有争议的可能也是目前对于新闻作品为什么受保护这个问题是没有争议的,一旦认定为新闻作品当然会受保护,因为这就是作品,就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为什么会有争议呢?关于是著作权法第五条涉及的时事新闻,时事新闻在条例中是有界定的,特别强调的是指通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个用语跟伯尔尼公约,也就是世界上世界上承认的国际条约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对于《每日新闻》或者各种消息、事实是没有著作权的。
[金海军]目前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我刚才和人民网的滕力有一个交流,我建议法院可以在这方面有专门的规则。这个案例里面有一个关于涉案的两篇报道,这个内容比较多,但是这两篇报道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一是第一篇报道里除了写工厂情况还有记者的见闻、体会、评论等等;而第二篇报道里面是介绍这次会议的情况,并且配有发言的这个人的图片。我刚才也注意到一些大的媒体会特别注明“不得转载”,这条我们可以探讨,在后面著作权法上是有一些依据的。所以海淀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对第一个涉案的对象认为是新闻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符合作品的概念;对于第二条认为它只是一个时事新闻,也就是说是单纯的消息的报道,它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没有受到保护。所以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提到说什么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作的进一步界定,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法院对于法律的适用其实是需要解释的,法律是相对抽象的一个概念,在实际适用的时候,法官的作用体现在你如何准确理解这个条文中的用途,进而适用到特定的案件中去。而反之,现在我们知道开始推行指导性案例或者案例制度,如果说在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能够有这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一些在实践中引导各地法院适用这个规则,就非常有意义。
[金海军]接下来我讲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的保护可能会有什么新的现象。刚才王教授提到的在移动互联时代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或者不同,在著作权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可以看到,在所谓的版权大战,现在就是传统媒体、内容提供商、内容提供者和移动客户端、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间所形成的版权大战确实有很多。从媒体报道当中看到的就有很多,比如新京报这里涉及的这个案件,第一个当时争议比较大的在哪里呢?不在于受不受保护,保护没有争议,问题是保护的时候杭州的法院要求每一篇文章立一个案,结果一共有8807篇文章要立8000多个案件,这实际上是非常荒唐的,这就加大了它的维权成本,实际上在实践当中,互联网时代的转载量是非常大的,那么如何来保护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批案件都涉及到未经许可进行转载,或者是没有支付报酬的问题。著作权法在这方面其实是有一些非常明确的规则。刚才提到合理使用,报刊转载、摘编的问题,一个是合理使用的问题,其中都涉及到一个但书,就是如果在作品发表的时候明确不得转载,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转载即使付费也是不合法的,也要经过授权。所以刚才提到先授权再使用的前提条件是有这个但书,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形也要经过授权才能使用,即使符合这些条件也要符合但书才能使用,有些就会钻这个空子,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如何确定也有它的规定。
[金海军]我们可以看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是没有太大的法律责任的,网络内容的提供商有一些包括避风港,包括提供搜索、临时纯粹或者提供链接的服务,目前在网络当中很多就会以此为抗辩。比如大家知道目前《今日头条》通过这些案件后慢慢有一些合同安排,通过合约解决问题,这是好的现象,但在开始的时候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到底是链接还是属于直接提供内容的服务?我们可以看到,这在当时的一个例子中提到,两边的新闻报道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但和原来的网页和他在移动端上网页提供的不同是其他广告部分没有了,网页链接的地址是完全一样的,就是说看上去像一个比较深度的链接,但以这种方式所呈现出来的话,它本来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无法实现。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可能涉及到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问题。
[金海军]后面有一系列的诉讼同样是涉及到今日头条。我相信通过这些诉讼如果能够理清一些规则,能够让我们知道它的权益的边界在哪里,尤其是通过判例,通过有指导意义的判决能够出来的话,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就会非常有利。在新的时代,在移动互联时代,或者互联网+时代,确实对于新闻内容的使用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这个时代需要考虑的不完全是保护的问题,实际上还有如何使用的问题,如何进行以高效、低成本的让新闻内容、新闻报道得到传送,同时它也是一个产品,一个市场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兼顾各方利益,这可能是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所以我前面讲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或者观察两个点,一个是新闻作品的问题,一个是在互联网的新闻作品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谢谢大家。
[宋建武]所以新闻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共信息,是一个社会必须向他的公民有效提供。为什么BBC的存在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同,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的体系对于BBC这样的机构有普遍的认同,就是因为它在提供社会的公共价值和公共信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确实不是商品,但媒体又是产业。媒体为什么会是产业呢?因为媒体对新闻价值的实现采用了转移支付的方式,在以前它是通过广告实现这种价值渠道。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闻从来不是靠版权生存,媒体从来不是这样。我们甚至也研究过,过去我们有些说发行,因为我自己是研究媒介经济学的,我曾经研究过当年报纸发行的价值和实质,政党报刊时期的报纸发行,英文用了一个词本意是捐赠,后来延伸出来成了发行。大家可想而知当年的订阅行为原则上说是捐赠。
[宋建武]新闻的功能是服务于社会的民主决策、服务于社会的有效管理,它是起这样一个作用的社会必要信息。刚才我已经举了例子,如果我们没有新闻的话,我们整个社会的治理秩序如何建立?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如何实现?可能都会存在问题。如果从法学意义上讲,新闻报道在我们现代社会里可以说是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共物品。它的主要功能在社会意义上讲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民主国家、民主社会的有效治理,包括我们要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需要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而这里面的逻辑就是这种公众的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必须降低传播的门槛,也就是说让我们每个人为获得足够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普通公民无论贫富、无论能力高低都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以保证他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从社会意义上讲新闻的实质就是这样。[ 2015-12-03 11:07 ]
[宋建武]我想既然我们讨论版权,版权是一个法学概念,那么我们也必须回到法律的精神。我们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这个问题的?它的出发点是什么?它的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我的理解,它所有和新闻传播相关的版权规定是在体现一个原则,就是公众的知情权高于媒体的获利权,它始终在体现这样一个法律精神。那作为国家著作权法法源的是伯尔尼公约,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是依据伯尔尼公约制定的,这是我们的国际义务也是自身通过立法建立的一套著作权的保护体系。伯尔尼公约的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性质的新闻,它的措词是因为它在报刊时代制定的公约,所以他用了这样的表达。它的第二条又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立法规定把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全部或者部分排除于上条的保护之外。还有它说对讲演、发言等等同类文章进行报刊转载等等所指的公众传播对象证明它的报道目的实为正当。[ 2015-12-03 11:09 ]
[宋建武]我的理解伯尔尼公约对我们解决新闻版权问题提供了两个指引:一是规定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报道性质的社会新闻没有版权,或者说至少它的商业权利、经济权利不受保护;二是和一般的时事性文章相关的政治表达、社会表达的东西是由各国政府另行制定规则来确定的。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不是纯时事内容的,又涉及时事的东西是由各国政府来制定法规决定的。我们的著作权法对于这个问题有它的回应,一方面承继了伯尔尼公约对于时事新闻的规则,也就是说刚才金老师已经和大家分享的。另外,我的理解就是根据我刚才提到的第二条二做出的规定,除了已经发表的,除了作者声明不允许播放的以外,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类文章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都是法条里面明摆的了。实际上中国政府根据这条的选择是不充分保护与时事类相关的表达。[ 2015-12-03 11:12 ]
[宋建武]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讲了这么多,可能很多人会很失望,说宋老师给传统媒体泼了瓢冷水,这个问题怎么办呢?这是有办法的,刚才我们协会的副会长跟我简短的交流,我想讲一个思路。实际上我们要看为什么这一轮会有所谓新闻版权的提出,它的提出我想可能是两个原因。一是最直接的原因是传统媒体作为新闻信息的分发平台的功能大大下降,客观上我们要承认我们已经不再是主要的时事新闻、时事内容的分发平台了,这个功能现在由于技术的发展,它被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媒体取代。这种分发实际上让它实现价值的一个基本途径,我们没有这种分发功能后,严格意义上我们已经不是一个媒体,仅仅是一个内容供应商。[ 2015-12-03 11:14 ]
[宋建武]另外,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转载的滞后性导致有形无形的对新闻原创者的保护,其实在我们今天即时转发、即时分发的状况下这种保护已经没有意义了。也就是说咱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在我的手机里面有几个比较典型的客户端,其中有新华社的客户端,有人民日报的客户端,也有今日头条的,我经常比较他们三家谁向我推送的最快,结果是新华社最快。但是传播最广的我们也知道,是今日头条。为什么呢?今日头条的用户量大,前些日子我们新华社的一个还和我讲,说我们的一个产品在和今日头条合作,为什么合作呢?是发现它一转发后,马上流量就上去了,被点击量也就上去了。这告诉我们了一个什么呢?实际上这种滞后性已经基本上不复存在了。[ 2015-12-03 11:15 ]
[宋建武]这样的一种情况使得我们应对这个问题时必须有新的思路,我个人认为像传统的版权法寻求所谓新闻的版权可能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那么解决方法应该是什么呢?如果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我们认为可以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著作权公约的一些规则,由这个规则来细化、展开,在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对新闻信息数据库的保护。这个规则就是WCT的公约,也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著作权公约,我们国家在2007年3月9日加入,严格来说,这个法对我们在这方面的应用也是有效的。它的规则是这么规定的,它在第五条中讲的是数据汇编(数据库),他说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通过内容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不损害数据资料已经存在的任何版权。换句话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没必要讨论新闻作为时事报道还有没有版权,它即使没有版权,但是我们提供的数据库服务依然有版权。[ 2015-12-03 11:18 ]
[光明日报法律顾问 黄晓]我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什么时代都是内容为王》。上周接到报社要求我参加新华社这个论坛的任务后,我到网上去搜索了一则旧消息,这个消息的原文是这样的,在2008年首届中国版权年会,到现在是第八届了,和报业版权战略研讨会上,光明日报法律处黄晓处长这样说,我们(报纸)在这儿种草,他们(网站)养羊,他们的羊是吃着我们的草长大的,但是吃羊肉的人只知道养羊的地方,反而不知道草的来源,所以我们的利益反而没有得到保障,网站的人来吃我们的草还不给钱,我们在这儿原创、生产,他们就拿走用,而且我们费半天劲去维权连诉讼费都不够。我自己也没有想到这段话被浓缩概括为“传统媒体的草养大了网络媒体的羊”,而被多次引用。[ 2015-12-03 11:24 ]
[黄晓]第二,媒体自身的版权意识和新闻素养如何。我在光明日报工作了26年,既当过记者编辑,也长期从事法务工作,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太乐观。媒体既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是作品的使用者,自己生产的作品是希望得到法律更严的保护。但是在使用别人的作品时,往往又希望法律给予更宽的尺度。在这样的状态中,媒体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才是重要的事情。但遗憾的是我们媒体记者在接受版权培训的时候也并不经常和深入,现在有多少记者知道版权与著作权是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有版权,而什么样的没有?作者、记者、编辑和媒体这四者对于所发表的作品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当然,记者编辑都多是学新闻和中文的,不可能苛求他们熟练地掌握版权相关的法律,那么又有多少新闻机构请专业人员经过研究为他们提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手册?我知道在国外,大的通讯社、媒体都有这样的操作性很强的小册子,我们国家的广电系统也搞过,但多数新闻机构没有。我曾经参加过全国记协立项的新闻侵权司法解释建议稿的起草,一些专家也在记协组织下编过新闻采编工作守则草稿,但是这项工作至今没有得到多数新闻机构的重视和推广。[ 2015-12-03 11:29 ]
[黄晓]第三,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还有哪些问题要解决。从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到今天,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我曾经在当记者的时候写过一篇报道,说我国在著作权法立法上用20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国家200年走过的路。这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也已经非常丰富了,北京、上海还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冯刚法官就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的,今天也到场了。在我们今天讨论的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课题下,我认为还是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谈和解决的。当然,这三个问题其实在前面的领导和专家们的发言中已经都谈到了,不过没关系,重要的问题我们再多说一遍也无妨。[ 2015-12-03 11:32 ]
[黄晓]举一个例子,新华社的摄影记者刘卫兵也是我的同界校友,他今年11月初随总理访问韩国的时候拍摄发表了几张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并排前行,还有他们在一起握手的照片,这个照片看起来就是一个时事新闻,但是在我们的微信朋友圈中大家给予他很高的好评。因为我们很多人都看出了这几张照片中表现出了很微妙的几个国家的关系。所以列举出非单纯时事消息的新闻作品,并且论证记者在其中的创作性,这个问题我们媒体是有责任和义务的,不能被动地指望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论证。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刚才休息时冯刚法官也把他们法院把审理这些时事新闻的标准和操作规则也给我看过了,对法院来说不难,但是对我们媒体来说还是有很多需要研究的。[ 2015-12-03 11:33 ]
[滕力]第二,作品的内容合适是维权的核心。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时事新闻,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这些都是对作品著作权的限制,对媒体而言,需要充分理解这两个概念,即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在进行维权诉讼的过程中,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时事新闻的抗辩。我们内部也有采编人员认为新闻作品是没有版权的,其实持这样观点的人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误区。重要的问题再说一遍,时事新闻法条的解释是指媒体报道的单纯时事消息,我们经过多次诉讼得到了一个司法上的认定,根据上海市闽行区司法判定的判决单纯的时事消息是指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客观事实的单纯表述,不包括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辞、评论,单纯对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尽快传播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2015-12-03 11:42 ]
[滕力]第三,诉讼知识和技巧是维权的保障。确定管辖除了依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也要依据自身的情况和当地的判别标准。新民诉法解释确定网络侵权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进行起诉的规定,这是便于权利人降低成本,有利于版权的保护。但各地的判赔标准是不一致的,可能会导致原告就高不就低。比如经常对同一个作品在北京和上海两地进行诉讼,排除合理开支的部分,上海签字赔偿标准是北京的三倍多,网络侵权往往数量巨大,动辄成百上千篇,如何进行证据的保全、整理、立案也是很重要的,传统的方式是截屏、打印,不便于实施,目前公证处推出了证据专家的方式,解决了很多实际的问题。各地法院对于作品维权均适用一个作品一个案件的原则,一个案件原告至少准备两份证据材料、诉状和手续,针对同一被告往往是作品内容不同,其他权属等几乎相同,这无疑增加了我们的成本。我们往往会采用一次少量诉讼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在接到案件后对于未诉的违规进行统一调解。[ 2015-12-03 11:43 ]
[乔宇]二是对国家相关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提的需求。希望能够出台更有操作性的细则,比如数字技术的发展不断带来很多新的信息作品的形式,这些应该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的细则是需要实时更新的,也就是与时俱进的。数字平台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使权利归属的认定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侵权行为也是一样的。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信息数据的形式,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哪些不属于,我觉得这也需要与时俱进,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不保护权利。还有传播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该如何认定。我举个例子,像超链接、搜索引擎、云平台、聚合类APP,这类东西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以后永远都属于侵权,这些我现在也不太清楚,这些细则是需要重新考虑的。[ 2015-12-03 11:53 ]